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一条 成立9728太阳集团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后勤部、财务部、学工部、校医务室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办),学生医保办设在医务室。
第二条 学工部负责大学生医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信息统计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门诊医疗费报销等工作;校医务室负责制定并落实大学生就医的各项政策和普通门诊管理办法等工作;各学院负责学生的参保组织、身份确认、信息采集、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学生医保办负责全校大学生医保工作的联络、协调、宣传、收集学生的住院资料送医保处、保险公司理赔和门诊医疗费用的统计、审核、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缴费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大学生。
第四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按学年缴纳。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否则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第五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六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武汉市医保中心按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拨付,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
第七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重症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住院及门诊重症统筹由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办理,普通门诊的统筹由学校负责办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 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后,按学年度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待
遇。
第九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金额:
1、在校医务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即:学校承担70%、个人承担30%),自费类药品个人承担100%。由学生医保办负责统计、审核。
2、学生因病情严重和校医务室无法处理的疾病,需要转院的,带上身份证,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身份证,告知医院已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报销结算。但必须是在武汉市的医保定点医院(寒、暑假、休学和实习除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寒暑假期间、休学和异地实习住院的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报销限额为13万元。
(2)、有下列疾病的可办理门诊重症:
(门诊重症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医保中心按50%比例报销)
(1)、肝移植后抗排异;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前期);
(3)、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4)、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
(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
(7)、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
(8)、血友病;
(9)、类风湿性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
(10)、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
(11)、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
(12)、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1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4)、儿童孤独症;
(15)、脑性瘫痪;
(16)、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
3、若医保基金结余和沉淀较多者,可逐年提高报销比例。
4、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医务室就诊的),每月1-10日到医保办报销,当年的医疗费用在8月31日之前报销完,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校外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及其它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4.已被纳入门诊重大疾病统筹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5.不符合《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
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 费用结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就医时,先自付全部费用,再按规定程序和比例予以报销。报销费用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医务室出具的门诊收据和病历,并提供武汉市内的建行卡号,于每月1—10日到学生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学校财务将在每月11—20日之间把钱打在银行卡里。
第十二条 市医保中心拨付的大学生医保基金,学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学生医保办对每一笔诊疗费用进行严格审核,建立明细台帐,制定月报表,便于审计、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査,同时也便于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就诊情况。
第五章 就诊与门诊医疗管理
第十四条 校医务室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二十四小时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解决疾病痛苦,尽量满足学生需求。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医务室就医时应凭学生证、身份证、门诊病历挂号就诊治疗。如病情严重需转诊的病例,可到武汉市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第十六条 校医务室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三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一周用量,每次就诊不超过五种药品(危重和抢救的病人除外)。诊疗项目及药品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武汉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坚决杜绝学生点名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同时,要防止学生“一人看病”、“多人吃药”和冒用他人名字开药等现象的出现,如发现此事,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度门诊统筹资格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其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校医务室要将各种药品价格、治疗费用等相关收费信息向学生公示。各种药品和治疗用品的采购,要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第二十条 校医务室要严格执行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对学生就诊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査、合理用药,为大学生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其药品价格、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应按居民医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医务室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文明就医,妥善保管好自已的病历和发票,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医护人员。凡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或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后,剩余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医保中心出具的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分割单,办理二次赔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是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学生,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每个参保者办理了大病医疗保险,如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超过8千元以上,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到中国人寿各网点办理大病保险理赔业务。
第二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病种医疗的保障待遇及管理按照《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